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


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2018年9月29日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玉石文化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董事会。

(二)领导机构换届选举,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三)举办重大庆典纪念活动、规模较大的培训活动。

(四)举办评比、表彰、达标、颁授资格证牌等活动。

(五)举办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学术活动。

(六)举办跨组织、跨地区的社会、学术活动。

(七)涉外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

2、邀请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活动。

3、与境外非政府组织项目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

4、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境外人士的捐赠。

5、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到境外学习、考察。

(八)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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